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富县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如下:
1、受理对属于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县人民政府及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
1、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提倡属实名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县纪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县纪委监察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911-3216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