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廉政要闻 >> 正文
关于缑新昌公车私驾私用的通报
时间:2014/05/20  来源: 富县纪委   点击:

富纪发[2014]21号

关于缑新昌公车私驾私用的通报

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派出(驻)各纪工委、监察室:

2014年5月1日,吉子现镇计生服务站站长缑新昌私自驾驶公务用车陕J64330,载其妻司某某、儿子缑某某一行3人,到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和灵石县王家大院景点旅游,5月2日晚8点左右回到富县泽慧小区,5月3日下午6点将该车开回单位。至调查时,缑新昌本人未在本单位报销外出旅游支出费用。缑新昌公车私驾私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镇党委书记李宏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缑新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其向县纪委上缴按租赁车辆计算的费用1200元,现对二人提出通报批评。

县纪委、监察局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引以为诫,吸取教训,针对公车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前移监督关口,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中共富县纪委

富县监察局

2014年5月19日

上一篇:习近平在河南省兰考县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下一篇:县纪委、监察局:强化执纪监督 狠刹“五一”等重要假日节点不正之风

Copyright © 2012-2019 版权所有: 中共富县纪委 富县监察委 邮编:727500
Tel:0911-3216303   陕ICP备05006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