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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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富县纪委 富县监委关于建立会商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来源:   点击: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室部:

为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推动作用,依据陕西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陕纪办〔2021)12号)和《关于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会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陕纪办函〔2021)124号)、市纪委印发《关于建立会商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通知》(延纪办〔2021)1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会商机制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信息沟通。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审计局、县财政局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抓好信息沟通。由县纪委监委分管、协管党风政风监督室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县委中心工作,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研究贯通协同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县纪委监委分管、协管党风政风监督室的领导;县审计局法制审理股分管领导及法制审理股负责人;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分管领导及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负责人;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相关监督检查室负责人;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其他根据需要参会的县纪委监委相关部室负责人,县审计局、财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会商日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组织筹备、联络协调、编发纪要等日常工作。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促等工作。

二、加强线索移送。县审计局、财政局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重要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办理,情况紧急的立即移送,并做到要素齐全、材料完备。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査调査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应由审计机关或财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于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强化措施配合。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査调査中,向县审计局、财政局了解有关情况、咨询涉及专业事项意见,或商请抽调专业审计、财会人员配合工作的,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应当予以协助;对认为应当由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财会监督检查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并及时报送结果。县审计局、财政局应当依托审计、财政业务监管系统加强大数据信息技术运用,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提供相关监督数据,依法配合信息协査、比对分析等工作;对跟踪督导审计和财会监督检査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中发现的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屡查屡犯的单位,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四、加强成果共享。县审计局完成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本单位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财政局发现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在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审计要情》《财会监督要情》的,应当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査、审查调查中发现财政资金监管、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会计评估监督等重点领城典型共性问题,在向有关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的同时,将问题抄送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被监督单位审计、财会监督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各环节的跟踪督导,充分运用审计、财会监督结果。

县纪委监委联络员:

李斌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0911-3212181

县审计局联络员:

刘晓建审计局副局长091-3227665

县财政局联络员

袁雪梅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股长 0911-3213929

附件:1.中共陕西省纪委机关陕西省监委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

2.中共陕西省纪委机关陕西省监委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会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富县纪委 富县监委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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