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对“停薪留职”等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第一时间转发至下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并认真组织学习,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富县纪委 富县监委
2021年6月9日
关于对“停薪留职”等人员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吃空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停薪留职”、“空挂”等人员有关问题,特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1.经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其在“停薪留职”前编制人事工资等手续关系完善、且已进人力资源监管平台、并在原单位正常上班的;自本通知下发一个月之内,将“停薪留职”期间应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补缴到位(国家部分和个人部分都由其本人缴纳),并经主管组织人事的县级领导批准同意、且返回单位正常上班的,由乡镇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2.各乡镇、部门在2014年11月之前自行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其在“停薪留职”前编制人事工资等手续关系完善、且已进人力资源监管平台、并在原单位正常上班的;按照前款规定补缴、批准同意的,对其本人和同意其“停薪留职”的时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3.各乡镇、部门在2014年11月之前自行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虽已进入人力资源监管平台,但其在“停薪留职”前,编制人事工资等手续关系原本就不完善、或未在原单位正常上班等情形的;本人未主动在一个月之内写出辞职申请的,县纪委监委将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辞退或开除。
4.各乡镇、部门在2014年11月及之后自行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本人未主动在一个月之内写出辞职申请的,县纪委监委将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辞退或开除。
5.各乡镇、部门的“空挂”人员,本人未主动在本通知下发十个工作日之内写出辞职申请的,县纪委监委将予以立案调查并开除。
6.第1、第2条所列人员不能按期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且本人也不主动写出辞职申请的,县纪委监委将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辞退或开除。
7.“停薪留职”的时间不得计入工龄。
8.本办法由各乡镇、部门单位负责通知到每一名“停薪留职”“空挂”人员,因信息延误等情形造成的纠纷,各单位自行解决。
9.本办法下发一个月后,还存在“停薪留职”“空挂”人员的,对其直接开除,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0.本办法为一次性政策,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自行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若上级有关部门对“停薪留职”“空挂”人员问题出台处理政策规定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11.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21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