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共审结党政纪案件91件,处理违纪人员92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其中审理县纪委自办案件36件,协助乡镇部门审理案件55件,所审案件无一例申诉,审理率、审结率均达100%。在审理工作中,不论是审理简单案件,还是审理复杂案件,都严格按照“二十四字”要求去办。
一是把好事实证据关。证据是定案的基础,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在审理工作中,注重做到两点:一是注重审核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材料,从客观实际出发,对案件发生的人物、时间、地点、详细过程、造成的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每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核对清楚,使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二是注重审理谈话中的再核实工作。审理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审核调查组的案件材料来了解案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特别注重审理谈话工作,通过与当事人谈话,进一步加强了对案情的掌握,同时又切实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
二是把好定性量纪关。定性量纪是案件处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党政纪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问题纷繁复杂。要把这些违纪案件的性质定准确,始终坚持一人主审、集体讨论和疑难案件商请有关部门集体会诊的方法来把握认定的错误性质。对于问题比较复杂、错误性质难以准确认定的疑难案件,就商请有关职能部门集体“会诊”,反复学习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研究案情予以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
三是把好手续程序关。为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因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到位造成的执纪偏差。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对案件从受理、初核、调查、移送等办案环节的程序和办案人员行为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和“四个必须”。 “四个坚持”即:坚持原则,做到审查分开;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办案程序审查监督;坚持集体审议;坚持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同步提高。“四个必须” 即:一是对所形成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处分决定和处分决定初稿,必须同违纪者见面并签署意见;二是处分违纪党员(特殊情况除外)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三是在未形成审理报告之前,必须与被处分人员谈话,广泛听取违纪者意见并给予教育帮助,做好谈话记录,采纳被处分者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利;四是坚持处分决定批准执行生效后,基层组织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回告执行情况。制定了《中共富县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单》,将执行处分决定到位的全部内容通过《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内容无遗漏、执行标准无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