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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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武延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1/08/30  来源:   点击:

武延锋,男,汉族,陕西富县人,大专文化程度,1978年9月生,身份证号码:612628197809280032,199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2月在兰州军区服兵役,1997年12月退伍,1998年12月至今在富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非两代表一委员)。

经审查,武延锋同志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

2018年加某阳为给其亲戚李某艳(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减轻判罚,多次联系武延锋让其帮忙。2018年10月31日,加某阳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武延锋用于办事支出,随后加某阳又给其25000元现金用于托人费用,两次共给予武延锋27000元。后武延锋带加某阳向公安局负责此案侦办民警罗某询问案情并表示能否帮忙减轻处理未果,武延锋多次私下请托罗某办理此事均未果。2019年3月27日,李某艳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1年5月31日后武延锋分数次退赔加某阳全部款项。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9年至2021年,武延锋因债务纠纷被诉至富县人民法院案件共8件,未清偿金额共计28万元。2018年11月30日,富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8执376号执行决定书将武延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2月1日解除后又于2020年12月26日,富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8执815号执行决定书将武延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

综上所述,武延锋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工作人员,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其却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说情办事,构成严重违纪,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因失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23条之规定,经2021年6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武延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6月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县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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