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是坚持继承中发展,发展中创新的最新成果,是在反腐败斗争中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要求,结合实际,抓住关键环节,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广泛宣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推动了工作向纵深发展。截止目前,我县共警示训诫党员干部19名,其中科级干部6人,其他人员13人。
一、难点及问题
总体来看,我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进展顺利,对完善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必须看到,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新生事物,在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仍然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目前,还有个别同志对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有的认为“开展警示训诫会消弱办案工作”、有的认为开展警示训诫就不需要去查办案件等等。二是准确界定对象还有一定难度。警示训诫防线界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警示训诫又包括三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何种情况适用警示训诫提醒,何种情况适用于诫勉督导,何种情况适用责令纠错,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有的把本该用责令纠错的,却用了警示提醒,如有的部门领导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本该用党纪国法制裁或责令纠错整改的,确用了警示提醒,一“警”了之,失去了党纪国法和警示训诫的严肃性。三是警示训诫的方法单一。不论是警示提醒,还是诫勉督导、责令纠错,都主要依赖于谈话,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谈话者谈话前缺乏应有的准备,往往仓促上阵,难以触及警示训诫对象的灵魂,致使严肃的谈话走了过场,搞了形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四是与实际工作结合还是不紧密。有的片面认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是某个部门或科室的工作,彼此之间缺乏配合和沟通,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与其他工作割裂开来,对本应及时给予实施警示训诫的人,一拖再拖,不了了之;有的制度设置还不够科学合理和规范,特别是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等等。
二、工作中应注意研究和改进的问题
针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要求,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我们认为要不断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特点和规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重要性
构建警示训诫,是我省近年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是反腐败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符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对党员干部实施警示提醒或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就能够把有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从腐败的边缘拉回来,以防患于未然。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反腐倡廉,组织监督屏障,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既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也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介于两道防线之间,与两道防线互相关联,互为补充,可以有效地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与疏、惩处失之与远的问题,使反腐败监督防范体系更加严密完善,由事后监督转为全程监督。从而促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更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纪检监察工作的路子越走越宽,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
(二)准确界定对象,避免警示训诫的随意性
准确界定警示训诫对象是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关键。为此,我们要把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环节,积极探索,严格界定。警示训诫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制度。警示提醒是以询问函、发提醒书、电话提醒、告戒为主要内容的提醒教育方式。诫勉督导是以督察引导、诫勉帮助为主要内容的帮助教育方式。责令纠错是以训诫谈话、限期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批评教育方式。
警示对象应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单位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需要通过组织提醒以引起当事人重视和注意,期望当事人自省自警,自觉改正。诫勉对象是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了现苗头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组织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责令纠错对象是具有《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影响的,通过责令纠错,借用组织纪律的强制力,力促当事人改正错误,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错误。
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弄清警示对象与训诫对象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反映的未经调查核实,后者是经调查核实有违纪错误事实。在实践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可从八个渠道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一是从述职述廉工作中确定。把测评评议中个人廉洁状况差、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作为警示训诫对象。二是从信访举报和初核中确定。从信访举报反映线索不具体,一般作为存查的信访件中,筛选苗头性的问题作为警示训诫对象,对经初核中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干部列入训诫对象。三是从案件检查中确定。尤其要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同时,重视从查清领导责任中筛选警示训诫对象。四是从专项检查中选定,把在执法监察、纠风、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作为警示训诫对象。五是从经济责任审计中确定,根据审计结果,把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确立为警示训诫对象。六是从民主评议行风中确定。把在治理投资环境和行为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列为警示训诫对象。七是从干部考察中确定,建立纪检、组织部门联系工作制度,定期从组织部门了解干部情况把在干部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列为警示训诫对象。八是从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中确定。
(三)狠抓制度创新,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要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强化组织监督为目标,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着眼,立足于主动监督、超前防范,用制度规范工作,用机制保证效果,更加积极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针对警示训诫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逐步形成三个机制:
一是警示训诫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可能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现象、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给予警示提醒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责加勉的原则,综合运用提醒谈话、质问提问、信访约谈、责令自查等方式,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采取组织提问、个别回答、双向交流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督促当事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作出说明,加强教育和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诫勉督导制度。主要针对在廉政从政、工作作风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本着事实求是、有效纠错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采取诫勉谈话、监察建议等形式,给予诫勉督导,促其自律,在充分肯定整体工作的基础上,使其正确认识前进中的失误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勉励其继续保持积极进去的精神状态,改革创新,大胆工作。
三是责令纠错制度。主要是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指出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加强跟踪回访、组织处理等后续监管措施,督促改正错误。
我县在完善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工作中,形成了比较具体细致,较为成熟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制度,形成《富县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一览表》。为了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了比较直观,便于操作的《富县训诫谈话流程图》。总之,要在实际工作中完善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实际管用的三项制度,才能逐步形成反腐败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保护挽救机制,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起警示训诫这道防线。
(四)讲求方式方法,提高警示训诫谈话的严肃性
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进行训诫谈话是解决警示对象存在问题的重要环节。为了充分体现警示训诫工作“教育+强制”的立意,就应该做到:一是认真准备。要求组织谈话者加强自学,对反腐倡廉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有准确而深入的理解。要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初步掌握警示训诫对象的心理特征、思想状况以及所犯错误的性质及问题危害,拟订谈话提纲。二是指出问题。警示训诫谈话不同与一般交流,其目的性、针对性、政策性非常强,即要严肃认真,又要和蔼可亲。因此,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力求双方良性互动。即:指出问题要准确,分析危害要严肃,查找问题根源要认真,整改措施要可行。谈话要触及思想,促其自醒,潘然醒悟。三是郑重承诺。通过谈话使当事人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及程度,深刻反省自己违犯纪律的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党和组织对自己的极大宽容和信任,自觉自愿地向组织做出立即改正的庄严承诺。四是把握时限。规定责令纠错期限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在责令纠错期间,能积极改正错误,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考察考核可按期解除训诫。
(五)归档备案,正确运用训诫结果
警示提醒仅做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机构留存备案,并记入个人的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拒不接受训诫或敷衍应付、言行不一或者警示训诫期间发生新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训诫对象在训诫期间,不得提拔、评选、调动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同时,警示训诫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六)与各项工作紧密配合,注重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践性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我们纪检监察工作的一条新路子、一个新手段,是新事物,如何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拓展范围,丰富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警示训诫三项制度,注意把形式和效果结合起来,简化程序,注重实效,避免把简单的事情认为复杂化,力诫出现形式主义的东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健全反腐败体系的高度,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性、战略性举措,统筹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正确处理好防线建设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与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和《实施纲要》紧密配合,与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特别是要与办信访案件工作结合起来,互通信息,交流情况,统筹兼顾,互相促进。这样,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不断提高,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