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富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中省市县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二)讨论确定县纪委全委会议题和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纪委全委会及上级的工作报告;(三)研究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及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四)讨论审定以县纪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五)讨论研究科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分决定;(六)讨论研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措施;(七)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八)研究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一般情况合并召开,每月召开二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召开,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人事和执纪审查等重要事项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不是常委的监委委员或室部主任可根据需要列席常委会议,其他需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予以确定。
第六条 需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或室部要将有关议题提前报县纪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列出议题单,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递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常委会参会及列席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涉密内容,会前、会后有关材料要安全使用和专人保管。
第八条 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常委必须带头坚决执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不折不扣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