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省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陕纪办〔2020〕23号)(延纪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纪委监委机关受理党风廉政意见事项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项,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市委、市纪委或县委、县政府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联系监督的干部;拟任县委管理职位的干部。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纪委监委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听取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接收市纪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组织部或其他单位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协管领导审签。
(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按照联系监督范围分别向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送需要出具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的人员名单,同时抄送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纪检监察室接到名单后,对其中的干部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征求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纪委的意见;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接到名单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研究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明确意见,报纪检组长审签后,反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线索由其他室办理的情况还须进一步征求有关室意见。(按附件1格式)
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增强针对性、保密性、防止遗漏重要情况,避免随意扩大知情范围。
(三)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或其他室接到人员名单后,要认真核对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报分管、协管领导审签后,送所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派驻机构(按附件2格式);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纪委接到人员名单后,要认真核对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具体情况,提出回复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所联系纪检监察室(按附件3格式);各纪检监察室要认真检索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历史记录,结合上述反馈情况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突出政治把关、研究提出回复意见,并对是否影响使用给出明确意见,报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反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按附件1格式)。
(四)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各纪检监察室反馈回复意见汇总整理起草复函,经分管、协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对于涉及正在进行核查等敏感情况的需稳妥把握,对外回复意见一般不提供具体问题线索。
(五)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以县纪委书面意见形式(含附表,见附件4)回复来函单位。
第七条党风廉政回复意见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7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 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件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这种情况可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 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 使用不持异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综合考虑问题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于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 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给予诫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是否已过等)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使用。
此外,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八条各纪检监察室要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加快消化存量问题线索,尤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可能进一步提拔使用人员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前瞻性。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反馈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提高问题研判实效性,防止久拖不回。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须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同时,按照廉政档案有关要求,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分类、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要加强与县委组织部日常沟通联系,建立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县管干部任免职信息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确保预留合理时间,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条委机关各相关室(部)及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公职人员的廉政回复意见,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共富县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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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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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室 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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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室 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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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室或单位 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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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纪委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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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最终回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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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纪检组长)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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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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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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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备注:在本表中须注明每条问题线索内容摘要和处理方式,并按7种回复格式给出回复意见,同时对是否影响使用提出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