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信使用范围
1.县纪委监委的印章使用范围: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或联合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批复、函等);县纪委监委介绍信、证明信;以县纪委监委名义(或联合名义)颁发的奖状、奖励证书;由县纪委监委呈报或审批的干部任免、奖惩、廉政鉴定、调人调出等有关用表;其它应由县纪委监委用印的事项。
2.县纪委监委介绍信使用范围:县纪委监委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县纪委或监委的名义参加会议和到外地、外单位联系工作;其他须由县纪委监委介绍的事项。
二、印信使用审批手续
1.印信必须按规定由县纪委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2.使用县纪委监委的印章、介绍信,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重要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三、印信管理要求
1.印信由专人掌管。县纪委监委的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文书掌管。
2.使用介绍信,内容要填写齐全、准确,字迹要工整,并由批准人签字;加盖印章要位置端正,印色均匀,严防差错。
3.对不符合规定的,掌管印信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对违反印信管理制度的,要追究批准人、掌管人和使用人的责任。